林炎民因保管不善,遺失原坐落為鶴山市址山鎮(zhèn)平沙村民委員會平沙村七隊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證號:鶴(址)第05010342號,面積20.3平方米,東至:積秾,南至:廁所,西至:炎民,北至:空地。根據(jù)《不動產(chǎn)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申請補發(fā),現(xiàn)聲明該不動產(chǎn)權證書作廢。
特此聲明。
聲明人:林炎文(與“林炎民”同屬一人)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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