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鶴山市本級
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的通知
各鎮(zhèn)政府、沙坪街道辦,市有關單位:
《鶴山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財政局反映。
鶴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投資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質量,加強財政支出管理,依據(jù)《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guī)定》、《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guī)定》(財建〔2009〕648號)和《鶴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鶴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鶴府〔2018〕1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鶴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本規(guī)程所稱市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基本建設項目。
(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
(四)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資金。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業(yè)務由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和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統(tǒng)稱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承擔,社會中介機構通過符合法定條件的方式產生。
第四條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招標文件和合同主要對金額、資金來源、計費依據(jù)、結算方式、付款方式等有關條款進行評審。
(二)工程預結算評審主要包括對工程量計算、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取費及材料價格等進行評審。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財政投資評審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財政投資評審相關制度和規(guī)定。
(二)監(jiān)督和管理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組織對項目預算、結算的財政投資評審,對由項目主管單位組織審查的項目進行抽查。
(四)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評審報告。
(五)協(xié)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與項目其他各方關系,受理評審投訴,組織處理評審爭議。
第六條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市財政局委托開展評審項目受理、評審及數(shù)據(jù)統(tǒng)計、評審進度跟蹤等工作。
(二)受市財政局委托對社會中介機構的評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出具復核意見書。
(三)及時向市財政局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完成市財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社會中介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委托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在規(guī)定時限內出具評審報告,并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同意。
(三)及時向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報告評審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四)接受市財政局履約監(jiān)督,履行合同約定。
第八條項目主管單位是指項目建設單位的主管單位或項目資金使用的管理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按規(guī)定報送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送審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加具意見。
(二)及時向市財政局報送評審,并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三)根據(jù)市財政局的評審結果或其他形式反映的建設單位問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執(zhí)行或整改。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建設和管理項目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和社會團體等建設管理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及時按要求報送評審項目,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或補充所需資料及相關證明。
(二)屬一級預算單位,同時履行項目主管單位職責。
(三)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四)及時確認評審結果。
(五)執(zhí)行財政投資評審結果。
(六)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招標文件和合同評審管理
第十條項目涉及工程建設的招標文件和合同(含非招標的工程和服務)的評審:
(一)未達到必須公開招標條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達到必須公開招標條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財政局審核。
(三)項目合同應根據(jù)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的合同范本制定,涉及財政支付程序的條款應與財政支付流程相符。項目專用條款的制定如有重大變更的,須與市財政局溝通協(xié)調再行制定。
第四章 預算評審管理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按要求通過審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jù)項目專業(yè)屬性對應的行業(yè)主管部門管理規(guī)定,依法委托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單位或者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含最高投標限價),按照市財政局的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將完整的資料報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二條工程預算評審根據(jù)建安費的額度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建安費5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1.建安費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是否需要編制施工圖預算。
2.建安費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單位或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將該預算成果文件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建安費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負責項目施工圖設計的設計單位或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并將該預算成果文件報市財政局審核。
第五章 工程變更管理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四)無價材料價格及暫定價的簽證;
(五)工程量和費用的增減;
(六)因建設單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進度計劃變更;
(七)施工條件變更;
(八)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及其他實質性變更;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調整引起的變更;
(十)特殊補償項目。
第十四條工程變更管理要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預算不超過概算、結算不超過預算”的原則,投資計劃和預算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zhí)行。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建設項目管理,嚴格按批準的文件建設,嚴格控制項目工程變更。
第十五條所有工程變更均以書面文件為準。工程變更文件應寫明變更原因,標明原設計圖紙編號,文字敘述清楚、明確,所附圖紙工整、規(guī)范,尺寸標注清晰、齊全。既要能正確指導施工,又便于準確核定工程量。
第十六條單項工程變更數(shù)額(預算)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將預算及時報送市財政局評審。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可以在事后送審,但應附相關影像資料及相關依據(jù)。
第六章 結算評審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竣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按照財政部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將完整的經相關單位認可的初審結算意見,區(qū)分建安費額度報送財政部門備案或審核。
第十八條工程結算評審根據(jù)建安費的額度按以下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建安費在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報市財政局備案。
(二)建安費在10萬元至50萬元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報市財政局審核。
(三)建安費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工程,由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或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結算,再報市財政局審核。
(四)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10萬元以上工程項目拆分為小于10萬元以下項目而自行組織施工,從而規(guī)避工程預(結)算審核。
第七章 評審流程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送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立項項目或若干招標子項目(包括需招標的新增部分)為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初步設計或概算獲得批復,施工圖設計通過相關技術部門審查(行業(yè)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二)項目結算。項目送審以一個合同為最小單位,并符合以下要求:合同內容已完成并通過驗收,結算經過建設單位審核確認,結算資料按要求準備充分完整。
第二十條評審受理程序:
(一)市財政局收到評審需求時,首先核定項目資金安排情況。有資金安排且屬于評審范圍的項目,按照市財政局工程造價送審指引要求,核對相關送審資料。
(二)送審資料齊備,轉交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由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判定項目是否具備評審條件,符合條件的進入下一流程。不符合條件的,退回補充完善。
第二十一條初步評審程序
送審資料齊備合格的,項目初步評審按以下時限(不含查勘現(xiàn)場時間)內出具評審初步意見并轉交復核:
(一)送審造價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結算為8個工作日。
(二)送審造價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預算為6個工作日,結算為10個工作日。
(三)送審造價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預算為8個工作日,結算為15個工作日。
(四)送審造價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預算為9個工作日,結算為17個工作日。
(五)送審造價1000萬元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的:預算為10個工作日,結算為19個工作日。
(六)送審造價2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預算為13個工作日,結算為22個工作日。
(七)送審造價5000萬元至8000萬元(含8000萬元)的:預算為14個工作日,結算為25個工作日。
(八)送審造價8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10000萬元)的:預算為15個工作日,結算為30個工作日。
(九)送審造價10000萬元以上的:預算為20個工作日,結算為40個工作日。
(十)特大型項目或者特殊項目確需延長審核時限的,需經市財政局批準,但延長時間不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項目復核和確認時限(自審項目參照執(zhí)行):
(一)項目評審初步結果的復核應自收到評審機構初審結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形成復核意見。
(二)評審機構應自收到復核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和整改,并由評審機構形成評審初步結論。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初步結論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單位與評審機構完成核對并簽字確認。核對時需補充完善資料的,應在核對完成時限內補充完畢。
(四)評審機構應自收到項目建設單位核對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形成反饋意見和評審結論。
(五)項目建設單位應自收到評審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項目各方確認。
(六)評審機構應自收到評審確認結論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出具評審報告。
(七)市財政局應自收到評審報告2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如需經市政府批復的,則相應順延批復時間。
若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到評審結論書后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或未簽署意見的,則由市財政局投資審核中心發(fā)出審核中止通知書;若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結論提出不同意見,而無法協(xié)調的,由市財政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及評審機構進行協(xié)調,協(xié)調結果作為最終的評審結論。
第二十三條對于應急工程,評審采取特事特辦、優(yōu)先安排、加快評審。
第二十四條項目評審的存檔
(一)報市財政局審核的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二)評審資料包括被審項目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評審人員現(xiàn)場踏勘和測量,取證取得的原始資料,評審過程的工作底稿,被評審單位反饋意見,評審報告及批復意見等。
(三)項目評審檔案的保存期限為10年,特殊評審項目檔案的保管時間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應執(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應保持評審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評審資料、不按規(guī)定配合評審工作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向市財政部門申請單方確認或退審。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人員如與其他單位或相關人員互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以及發(fā)生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拒不配合、隱匿實際情況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市財政局有權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第三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的評審按照《鶴山市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委托中介機構評審業(yè)務管理制度》(鶴財建〔2021〕2號)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項目實施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確定審計的對象,市紀委監(jiān)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其他人員在財政投資評審中的行為進行監(jiān)察。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市、鎮(zhèn)(街)兩級財政共同投資的建設項目,市本級財政投入(含上級資金)比例超過50%(含50%)的,其評審程序按照《鶴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鶴山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鶴府〔2018〕14號)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jù)《關于印發(fā)〈關于加快鄉(xiāng)村振興資金使用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江財農〔2019〕89號)和《鶴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推進鄉(xiāng)村振興專項資金管理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鄉(xiāng)村振興專項資金的工程項目審核按《關于印發(fā)〈鄉(xiāng)村振興資金工程項目評審流程〉的通知》(鶴財建〔2020〕5號)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各鎮(zhèn)(街)可參照本規(guī)程制訂財政投資項目評
審操作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程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程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鶴山市本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評審操作規(guī)程(試行)》(鶴府辦〔2011〕89號)同時廢止。如我市有制定新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投資評審操作規(guī)程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